一、案例背景 企业A从事文化传媒行业,其核心业务为广告、举办演唱会等,每年营收5000W,人力成本500W,渠道场地成本2500W,利润2000W,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500W,股东分红税300W,该企业一直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来降低税金。 二、风险和责任 虚开发票是我国 常见的偷漏税的行为。金税三期及营改增后,这样的操作有极大的税务风险。虚开发票的可操作性很低。因为在发票令出台后,发票不仅需要填写企业税号,连开票内容都有严格的要求,在这大数据时代,可以让税务部门轻松识别风险点。企业A存在伪造内部业务及企业所得税偷漏税的行为,会承担罚金、滞纳金和相关的刑事责任。 详情请咨询专业顾问13764669658(微信同号)向老师 三、解决方案 企业A可以新设立服务型的个人独资企业来合理合法的进行企业所得税的节税,如:企业A购买个人独资企业的服务,把利润合理的转移给个人独资企业。通过这个模式的调整,企业A原来的2000万利润,被合理合法的分配到个独企业中,而个人独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率极低,所以,在整体利润不变的情况下,实现了总体税负降低的效果。 四、风控重点 1、企业A和个人独资企业交易的资金流、服务流、合同流、发票流的管理和控制; 2、企业A和个人独资企业之间交易的定价合理性问题。 了解更多点击:节税方案
五、方案实施及节税效果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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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前:企业A独自承担2000万利润,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股东分红税的税率为20%,总体税率为45% 。
企业A
企业所得税:2000×25%=500万
个人所得税(分红):(2000-500)×20%=300万
合计税额为:500+300=800万
2.实施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B、C、D、E来与企业A分享2000万的利润,假设企业A保留利润为400万,将剩余的1600万利润转移到个人独资企业企业B、C、D、E,那么个人独资企业B、C、D、E各自承担利润400万且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资质,企业B、C、D、E在税务上申请核定征收。
(1)企业A
企业所得税:400×25%=100万
个人所得税(股东分红税):(400-100)*20%=60万
企业A承担税额合计:100+60=160万
(2)企业B
增值税:400/1.03*3%=11.65万
注:可开专票,虽然B承担了增值税,但企业A可完全抵扣,整体来说增值税无变动
企业所得税:无
个人所得税(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400/1.03*10%*30%-4.05=7.6万
(3)企业C、D、E与企业B同理
筹划后税款合计:160+7.6*4=190.4万
共节约税金:800-190.4=609.6万
节税比例高达:609.6/800*100%=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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