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两票制执行之前,医药企业采用了代理销售的模式完成和医药代表之间的利益分配。医药厂家将药品卖给一级代理,一级代理卖给二级代理,在经过N级代理之后,药品通过医院等零售机构出售给消费者。正是这个模式,每级代理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导致药品在终端零售环节价格过高,因而有了国家的管制,也有了“两票制”的出台。
虽然取消了药品代理销售的制度和模式,但医药代表本身在药品推广环节是否尤其重要呢?这个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医药代表制度本身不是由中国发起,是各个国家都采用的一种制度,同时,医药代表在药品推广过程中,确实能起到传播、安排活动、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提升信息传播效率等切实的作用。而这些商业作用,本身就应该得到相应的商业补偿。那么,应该如何将这些利益分配给医药代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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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政府合作的园区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根据医药代表无法清晰核算服务成本的实际情况,向政府申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向药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效降低药企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税收成本。比如李先生是某大药房华东地区的采购经理,药企A公司的某个新药非常符合当地患者的治疗效果,现在就需要李先生为A公司的新药做推广,让这款新药打入华东市场。再根据市场销量给予李先生一定的商业报酬。倘若这个报酬是500万,李先生应承担多少税费呢?向老师13764669658(微信同号)提供的李先生使用个人独资企业模式节税的方案如下:
李先生成立个人独资企业B与药企A签署服务协议,药企A将服务费500万以市场费用的形式转给李先生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B,那么个人独资企业B收取500万所需承担的所有税款有:
1、增值税
5000000/1.03*3%=145631.07
2、附加税
145631.07*5%=7281.55
3、生产经营所得的个税
5000000/1.03*10%*30%-40500=105131.07
所以个人独资企业B缴税合计:258043.69
145631.07+7281.55+105131.07=258043.69
综上个人独资企业B的税负率为:5.16%
258043.69/5000000*100%=5.16%
全部只需承担5.16%税负即可完全的合法合规化了,对于药企有了正规发票入账,对于个人也有完税证明。
在实际操作中,大家最关心的应该是李先生实实在在的能拿到多少现金,所以需要强调的是,个人独资企业上述综合税款缴纳完成后,余下的款项全归李先生个人所有,公转私无需再缴纳任何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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